《表6 业务限制的类别:从“先行先试”到“他山之石”:中国金融负面清单的发展逻辑和国际对标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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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行先试”到“他山之石”:中国金融负面清单的发展逻辑和国际对标差异》
数据来源:同表2
根据协议内容,将业务限制划分为四个类别:经营主体资格、业务形式和范围、有条件开放和禁止开放,如表6所示。主体资格限制是指对提供某项服务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比如,新加坡规定,只有根据《银行法》设立的票据交易所才能为支票和其它信贷工具提供票据交易服务;马来西亚规定,只有马来西亚国民才可以通过独资或合伙方式提供财务规划服务。业务形式和范围方面,澳大利亚规定,被授权为存款机构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不能接受低于25万澳元的个人和非法人机构的初始存款;新加坡规定,外国银行的营业场所不可超过一个,不可在境外设立ATM网络,不得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在境内提供借记卡服务。中国也做出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银行卡业务”和“代理收付款项”,不得经营人民币存款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1 0 0万元的定期存款外)。有些业务是禁止对外开放的,比如,加拿大规定外国分支机构不得吸收存款;越南规定,外国自然人不允许在越南提供保险代理服务。
图表编号 | XD006901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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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15 |
作者 | 龙飞扬、殷凤 |
绘制单位 | 上海大学经济学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