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总大肠菌群规定限值》
注:标准号斜体表示已废止;“—”表示该标准未规定总大肠菌群项目限值;未提到的等级及类别表示该标准以总大肠菌群为微生物学指标,但在此分类下未规定限值。
我国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对饮用水、地下水、海水和渔业用水等分别规定了总大肠菌群限值(表2)。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规定,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的限值为3个/L[7],2006年修订为100 m L中不得检出[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把地下水划分为5类并分别规定了限值[9],相关限值在2017年修订版中并未更改[10]。《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与1982年版在限值规定上并无区别,只是增加了一个水质类别[11-12]。
图表编号 | XD00149298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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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01 |
作者 | 杨蓉、李垒、霍晓芹、袁懋、金小伟 |
绘制单位 | 北京市南水北调水质监测中心、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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