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总大肠菌群规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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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标准中指示微生物的发展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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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准号斜体表示已废止;“—”表示该标准未规定总大肠菌群项目限值;未提到的等级及类别表示该标准以总大肠菌群为微生物学指标,但在此分类下未规定限值。

我国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对饮用水、地下水、海水和渔业用水等分别规定了总大肠菌群限值(表2)。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规定,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的限值为3个/L[7],2006年修订为100 m L中不得检出[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把地下水划分为5类并分别规定了限值[9],相关限值在2017年修订版中并未更改[10]。《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与1982年版在限值规定上并无区别,只是增加了一个水质类别[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