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种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目前我国对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处理方式和排放标准尚未作出统一明确或者强制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导致现阶段渗滤液处理方式和设计排放标准的多样性。垃圾焚烧渗滤液处理系统排放要求一般根据各厂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要求、环评的批复意见以及各厂的实际条件而采取相应的排放标准。目前焚烧厂执行的排放标准主要有三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水质要求、各焚烧厂相应地区的纳管要求[15-16]。各地纳管要求各不相同,GB8978-1996和GB16889-2008两个标准要求的排放浓度限值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63239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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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刘锐、傅梦凯、卢志明、蒋云飞 |
绘制单位 | 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司迈特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司特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