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种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两种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工艺及回用》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目前我国对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处理方式和排放标准尚未作出统一明确或者强制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导致现阶段渗滤液处理方式和设计排放标准的多样性。垃圾焚烧渗滤液处理系统排放要求一般根据各厂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要求、环评的批复意见以及各厂的实际条件而采取相应的排放标准。目前焚烧厂执行的排放标准主要有三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水质要求、各焚烧厂相应地区的纳管要求[15-16]。各地纳管要求各不相同,GB8978-1996和GB16889-2008两个标准要求的排放浓度限值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