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06年-2014年各省税收收入情况》

《表4 2006年-2014年各省税收收入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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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治理转型的后增值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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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表5数据变动情况的基本面可以推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政府的所得税增长速度低于增值税减少的程度,税制改革导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收收入变动的“马太效应”会越来越明显。同时,还可以看出,后增值税改革制度设计对各省的税收收入影响情况:改革获益第一梯队的省(直辖市)是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分别获得改革红利为208亿、501亿、436亿、187亿元;获益第二梯队的省(自治区)有10个,分别是河南(69亿)、吉林(58亿)、福建(57亿)、河北(47亿)、山西(29亿)、黑龙江(23亿)、陕西(23亿)、云南(12亿)、山东(6亿)、西藏(3亿),获益在3-69亿元之间。改革后利益受损大的省份为江西省、江苏省和四川省,分别为99亿元、79亿元和56亿元;其余利益受损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50亿元之下。通过对比后增值税改革制度设计受益第一梯队的4省(市)和利益受损大的省(市)江西、江苏和四川,以及处于受益(或受损)边界的西藏与山东三组省份2013年、2014年税收收入情况,以及2013、2014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表6所示),不难发现,第一,经济发达的省份,税制改革后,既可能受益也可能受损,如税收收入总额居全国第二的江苏省,税制改革后,利益受损79亿元;第二,受益的省(自治区)不一定是税收收入高的省,如2014年税收收入最少的西藏自治区,2014年税收收入86亿元,但税制改革后受益3亿元;第三,处于税制改革刚好获益的省,如山东省,其2014年税收收入仅次于广东、江苏和上海。其主要原因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与营业税差距之间的关系:2014年,以及江西省、四川省,营业税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的2倍以上,而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相差不大,尤其是北京和上海的所得税之和大于营业税;山东省处于获益的边缘,其所得税之和刚好超过营业税收入的一半;而江苏省则不同,其所得税之和超过营业税收入的一半,但由于其营业税居全国营业税收入的第一,绝对值大,营业税和所得税之和的差距大,所以,税制改革后,其利益也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