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1987年与2006年残疾人口数及占各省人口比例(万人,%)》

《表4 1987年与2006年残疾人口数及占各省人口比例(万人,%)》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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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发生:过去与未来——河北省残疾发生趋势及残疾人口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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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和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注:1987年海南省及重庆市不是省级行政区划,故没有此统计数据。

在1987年,河北、吉林、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10个省份残疾人占各省人口比例超过5%。其中,湖北、云南两省残疾人占总人口比重超过了6%,西藏地区残疾人占总人口比重最高,超过了7%。其余大部分省份残疾人占总人口比重在4%-5%之间,同时也有黑龙江、广东、宁夏、新疆四个省份残疾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不足4%,都在3%-4%之间。而到了2006年绝大部分省份残疾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都在6%-7%之间,其中河北、吉林、河南、广西、四川、西藏、甘肃6个省份残疾人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广东、青海、新疆8个省份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足6%,都在5%-6%之间(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