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央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在全国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的占比》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后增值税改革制度设计路径为:以调整所得税分成比例为中心,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4∶6的比例分成;流转税中央政府占主导为原则,新增值税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4的比例分成;并将车辆购置税下放到地方政府,弥补地方政府财政缺口。其主要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额,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产品在省与省之间流动的封锁壁垒已经被打破,行政手段无法干预产品的跨空间流动,也不能阻止消费者对产品的隔空选择,因此,可以调低所得税中中央政府分成比例,而且按4∶6的分成比例也能够保障中央政府在所得税中的调控地位;但是,增值税由于存在抵扣链条的原因,纳税主体是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地方政府很容易用行政手段要求企业购买本地产品,因此,地方政府分成的比例必须低于中央政府,以削弱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新增值税中央所占分成60%,比原增值税中央分成75%有所下降,但实际上,相比“营改增”之前,中央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在全国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的占比有所增加(如表1所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的非理性程度,并为以后增值税进一步上收至中央提供良性的“制度依赖路径”。
图表编号 | XD0014692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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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3.15 |
作者 | 胡建美 |
绘制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