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占各项税收收入比例》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营改增”前,增值税中央、地方财政分成比例为75%和25%,营业税为100%地方税种,“营改增”以后均为五五分成。[3]根据上述分成比例的变化不难看出,“营改增”以后地方财政整体分成比例降低,再加之随着“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减负”,地方财政收入也随之减少。这种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可能带来地方政府性基金的增多、招商引资恶性争抢税源等增加交易费用的政府行为以弥补财政收入不足。这一点,可从表1一窥端倪。
图表编号 | XD001436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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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15 |
作者 | 年志远、王一棠 |
绘制单位 |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