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影响机制检验———提高风险承担水平》

《表5 影响机制检验———提高风险承担水平》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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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促进公司创新了吗——基于“沪港通”交易制度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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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在“沪港通”交易制度实施之前,我国资本市场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对内地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那么,对于已有QFII持股的公司而言,其风险承担水平相对较强。另外,公司杠杆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管理层的风险承担倾向。因此,本文采用公司杠杆率(Lev)与是否有QFII持股来度量公司风险承担水平,并根据公司杠杆率的年度行业中位数和有无QFII持股对样本公司进行分组,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列(1)和列(2)发现,在无QFII持股的公司中,是否进入“沪港通”标的与公司创新水平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而这一关系在有QFII持股的公司中并不成立。列(3)和列(4)显示,是否进入“沪港通”标的与公司创新水平的回归系数在杠杆率低的公司中显著为正,在杠杆率高的公司中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上述结果表明,进入“沪港通”标的对公司创新水平的积极作用在风险承担水平较弱的公司中更为显著,从而验证了“沪港通”交易制度实施通过提高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这一渠道,促进公司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