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异质性分析检验———外部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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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促进公司创新了吗——基于“沪港通”交易制度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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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本文参考李俊青等(2017)的做法,以王小鲁等(2017)测度市场化指数中的“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分项评分来度量金融契约执行效率(Leorgan);公司所在行业的产品市场竞争程度(HHI)以公司销售额占行业销售额的赫芬达尔指数来衡量。[34-35]该指数越大,表明公司面临的产品市场竞争越弱。在此基础上,分别以金融契约执行效率(Leorgan)和产品市场竞争程度(HHI)的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各分为两组进行分组检验。表6报告了分组检验结果,列(1)和列(2)报告了是否进入“沪港通”标的与公司创新水平的关系,在金融契约执行效率高的地区显著正相关,但这一关系在金融契约执行效率低的地区不显著;列(3)和列(4)显示了是否进入“沪港通”标的与公司创新水平的关系,在产品市场竞争程度高的公司中显著正相关,在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低的公司中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这一结果说明,较高的金融契约执行效率以及更为市场化的产品竞争环境,更有利于“沪港通”交易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促进上市公司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土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