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作为法律行为的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解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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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意思表示之特殊构造——不完全代表/代理与公司内部决议之外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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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组织的内心意思也是“表示出来”的,其本身属“内部意思表示”,是以决议为效果意思的,是参与决议主体相互/共同进行投票行为的意思表示。由此,法人之意思表示形成了复杂的双重结构(内部意思表示+外部意思表示)。公司意思表示之构造也因此存在两类法律行为:一类是公司内部意思形成之法律行为;一类是公司意思外部表示之法律行为。该两类法律行为具有法效果评价之可能。此与自然人意思形成非属法律行为,其意思形成过程无效力评价之必要,截然不同。这也是因为公司之意思形成具有可视性之结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解释四》之制定过程中明确予以认可,即“有观点认为,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是公司意志的形成过程,而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民法总则》明确将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的决议行为,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对此《解释》应当严格贯彻”。[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