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的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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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分析——以太化股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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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2014年,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和山西华旭物流或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先后实施多次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2014年12月18日,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销售抛光粉787.53吨,同日,华旭物流向阳泉某贸易公司销售抛光粉787.53吨。通过上述交易,太化股份虚增营业收入4113.3万元。由于上述两项交易的购销合同细节和销售发票完全相同,证监会认定为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2014年1月到2014年9月,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先后实施6笔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详细情况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