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美国法典》中规定的征收类型与征收日期(14)》

《表1:《美国法典》中规定的征收类型与征收日期(14)》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论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美国模式与中国方案》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采取单一时间标准的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传唤之日或者传唤送达之日;(2)提起诉讼之日;(3)征收命令在法院记录之前;(4)实际征收之日;(5)特别委员会听证之日;(6)征收程序启动之日。采取复合时间标准的州有的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多个时间点,如路易斯安纳州提供了征收者建议启动征收程序的“前夕”,征收程序启动之时以及征收者存入补偿款之日三个时间点;大部分州都基于不同的情形或者一般情形的例外情况规定了不动产征收补偿的计算日期,总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征收者存放补偿款之日;(2)征收者建议启动征收程序的“前夕”“随后”或征收程序启动之日;(3)法庭审理程序启动或者听证之日;(4)征收者实际占有被征收财产或不动产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移转之日;(5)第一次传唤送达之日;(6)征收者的行为对被征收者使用和享受财产产生“实质影响”之日;(7)衰败征收宣告之日,若没有宣告衰败征收,则以被征收不动产被列入衰败财产的上诉期满之日计。在上述几个时间点中,通常是选择最早的那个,或者由法院在个案中选择最能体现公平市场价值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