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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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交易的可税性及征税环节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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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以看出,财税部门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制定了相关文件,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适用个人所得税分类缴税的原则。在分类税制下,纳税人获得所得这一客观的经济事实,将引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凡取得所得者,均有纳税义务[1]。股票期权交易的经济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因股票期权的性质、交易环节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当公司决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它授予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约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尽管此时个人被授予了权利,但因个人没有实际收入且无法控制股票,理论上不应作为应税所得额征税;行权前即转让将使个人的财产发生动态变化,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无可厚非;个人行权后获得公司的股权,税务机关对个人理论上会获得的股票交易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个人行权后再转让股票时,虽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其第三十条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不适用本办法(1),所以仍适用财税[2005]35号等相关文件。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对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率、征税规则等仍需研究再作出合乎国情的规定,故暂不征税。员工持有股票而取得股息、红利,实现了因获得股权而取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应作为个人应税所得。由此,本案税务机关根据以上规定,对吴某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