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中国成立后宅基地制度变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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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宅基地制度变迁、困境与展望:一个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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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料根据历年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得到。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是否均衡是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而制度均衡能否被打破,取决于制度变迁主体是否能通过变迁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这种利润又受到要素相对价格变化的影响[1]。同时,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具有按既定方向演进的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路径依赖有可能是制度变迁的良性循环,也有可能是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宅基地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迁。不同的学者根据自身研究的需要,按照宅基地权属性质、经济体制演变性质及土地管理体制等标准将宅基地制度变迁划分为不同的阶段[14-16]。按照宅基地权属性质的演变来划分宅基地制度变迁的阶段,能够使得各阶段具有较为明显的特征,且有利于研究。据此,本文将宅基地制度变迁的阶段划分为宅基地私人所有时期(1949—1962年)、宅基地集体化时期(1962—1982年)、宅基地使用主体宽泛时期(1982—1998年)、宅基地流转收紧时期(1998—2017年)、宅基地赋权强能时期(2017年至今)(表1),各个阶段的制度演进过程如图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