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刑案汇览》中的因案修例举要》

《表3《刑案汇览》中的因案修例举要》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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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因案修例的现象还原与性质界定——兼论其对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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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案汇览》的表达范式,对于触发修例机制的案例,编者习惯于某一案例之后备作小注,通常表述为“某某年已纂例”,如“洋盗案内买赃摇橹写账定例”就附有“嘉庆十八年通行已纂例”的小注。(14)基于此,笔者以“纂例”与“纂为定例”为关键词对《刑案汇览》《续增刑案汇览》《新增刑案汇览》这三编收录的案例进行了搜索。其中,“纂例”命中142处,去除案件本身表述中所使用的“纂例”情形(如“被诬不准留养诬者亦不准留”条说帖本身就提到了“纂例”一词)以及同一案件案情陈述和作者小注重复使用“纂例”的情形共计18处,剩余124处;“纂为定例”命中7处,仅1处是指案件纂例。综上,《刑案汇览》《续增刑案汇览》和《新增刑案汇览》中共有125处因案修例情形,其中绝大部分是直接基于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而纂修,少数是由臣工条奏但与某一司法案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