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明英宗实录》遵循旧例部分内容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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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令到例:论明代律例法律体系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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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贵存中道”的例越来越多,作为“中制”的例被多朝沿用已是客观事实,同时又不断有旧例被修改,新例被制定出来,因此条例之间彼此牵混,律例混杂龃龉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带来了司法上的困难。明人如此言制例:“例虽因时制宜,原情设法,然该刑诸奏牍未尝定为程式以颁天下,是以语近则遗其远,朝出而夕或变,法无定制,人无定守,驭舍恣情,轻重失当。”[41]成化年间兵部尚书祝澜也曾提出,“条例经年累月,一事三四其例者有之,随事更张,每年或再变其例者有之,驯致条例浩瀚,其中得失混杂,诸司官员施行,中间有酌量事体,而据此伏善抑恶者多,人有情缓引,而假此纵容出入者不少,盖缘无一定之规,以致如此”。[42]由此可见,到了明代中期例数量的膨胀已严重影响到了行政和司法的效率及规则。成化朝和弘治七年以前在《皇明条法事类纂》中记载的例文就高达一千二百五十余件,这还仅是记录于类纂中的例文,因此明人谓“条例浩瀚”当非虚言。[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