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理作为法的形式合理性之实例举要》
形式理性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特征,法的形式理性提醒人们关注法内在的理性,并强调这种形式理性是法得以自治与独立的基础。韦伯(Max Weber)指出形式理性对法的要求即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形成一个具有确定性、一致性的和谐的整体;法律运行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预先制订的规则、原则,而不受外部非法律因素,如道德、伦理、政治等因素的影响。46富勒(Lon L.Fuller)把“法的内在道德”概括为: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开性;可预测性;明确性;可为人遵守;稳定性、连续性;官员行为与制定规则的一致性。47菲尼斯(John Finnis)提出了法治之“善”作为法律的要件:关于将来的;可能服从的;公布的;清楚的;与其他规则一致的;充分稳定的;裁决和命令的制作是由本身是公布的、清楚的、稳定的和相对一般的规则指导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规则者有责任遵守与其活动相关的规则,并且实际上是前后一致地依法执法。48具体到中国语境之中,情形亦是如此。
图表编号 | XD0058561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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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郭栋 |
绘制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