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两种DSDS间超速干预效果的比较》
注:“+”号表示指标相对于干预前有所增加;“-”号表示指标相对于干预前有所下降。
对2类DSDS而言,警告型DSDS的超速干预效果优于标准型DSDS,如表5所示。文献[42]表明,采用颜色闪光提示且告知驾驶人减速的警告型DSDS干预效果最好,该标志安装后使车道1和车道2上的超速驾驶人百分比分别减少了28.6%和21.6%;仅改变数字颜色以告知驾驶人超速情况的警告型DSDS效果次之,其超速驾驶人百分比减少量分别为20.1%和11.9%;标准型DSDS的超速干预效果最弱,其超速驾驶人百分比减少量为9.6%和6.6%。在文献[43]中,标准型DSDS使其下游54m处的超速8,16,24,32,40km·h-1以上驾驶人百分比分别降低了10%、11%、5%、2%和0.1%。加入超速罚金信息的警告型DSDS使上述指标分别减少了20%、20%、10%、3%和0.3%[43]。
图表编号 | XD00141807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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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01 |
作者 | 江欣国、刘海玥、周悦、付川云 |
绘制单位 | 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西南交通大学综合交通运输智能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西南交通大学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西南交通大学综合交通运输智能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西南交通大学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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