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四类超速干预措施的干预效果对比》
注:效果比表示结论全为积极干预效果的文献数量(设为a)与结论中有消极干预效果的文献数量(设为b)之比,采用a∶b形式,该数值越小说明干预效果越差且不稳定;超速车辆百分比指标仅包括反映措施使用期间或设备安装地点干预效果的文献;超速时间百分比为含超速10%时间的百分
总之,上述研究试验条件和对象相对固定,且受到一定的随机因素影响。为了进一步确定4种超速干预措施的实际效果,现采用各类措施研究中最常用的评价指标为依据,对指标变化率范围和效果比进行比较,如表7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41807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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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01 |
作者 | 江欣国、刘海玥、周悦、付川云 |
绘制单位 | 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西南交通大学综合交通运输智能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西南交通大学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西南交通大学综合交通运输智能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西南交通大学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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