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假设H1:地方政府政绩压力与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表4 假设H1:地方政府政绩压力与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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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制度阻力——基于地方政府政绩压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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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为t值,经过Robust调整。***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下同。

在控制变量方面,首先,公司规模(Size)和资产负债率(Lev)的回归结果不显著。这说明,公司规模大小和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并不会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产生影响。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规模的检验结果与早期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相关政策并不矛盾,因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强调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抓大放小”政策更强调公司控制权的转换。其次,公司资产收益率(Roa)越高,其混合主体的深入度与制衡度均较高,这从侧面也说明,非国有股股东更倾向于参股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再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No1)与混合主体深入度(Nostatecgpr)、混合主体制衡度(Restr)的回归结果呈显著负相关关系,高管薪酬(Wage)与混合主体深入度(Nostatecgpr)、混合主体制衡度(Restr)的回归结果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这说明控制权的过度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非国有股东的参股动机。最后,公司所在城市产业结构(Gdpsc)中第三产业占比超过第二产业占比越高,该地区公司其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当地产业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