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否认智力障碍者享有生育权的最大原因》
上文已经提到,应当保证轻度和中度智力障碍者有生育的自主选择权,但对于重度和极重度的智力障碍者由其监护人替其做决定是不可避免的事情。那么监护人的决定就必须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监护人在做决定时首先出发点应当具有善意,以智力障碍者的自身利益为考量,同时决策过程必须纳入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制,从程序上对作为被监护人的智力障碍者的利益进行最大保护。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大多受访者否认智力障碍者享有生育权的最大原因,并不是出于对智力障碍者本人权益的保护,而是强调对于下一代利益保护的可能性。极少受访者关注到保护智力障碍者人身健康的重要价值,如表5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369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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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4.07.01 |
作者 | 钱锦宇、任璐 |
绘制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法研究中心@任璐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