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鹿特丹规则》下船货双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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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之平衡——从海商法的正义到民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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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总体而言,相比之前的国际公约,《鹿特丹规则》在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平衡方面考虑得较为周全,基本实现了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这种规范的设定是基于海上风险日益减少,货方利益愈加得到重视的认知而形成的。因而,船货双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规范表达从早期的“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义务本位”,基本形成了民法上的“正义”。从本质上分析,公约的立法主旨是在船东与货主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既非船东的法,也非货主的法。之所以在复杂的多方利益之间寻找平衡,是为了鼓励更多的资金、人力投入到航运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