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环境规制与企业迁移:污染费征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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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对现存企业迁移行为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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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控制基本回归中的所有变量。标准差聚类到企业层面。***、**、*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

在环境规制变量构造部分提到,在2003年之后,我国改变了污染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方法,污染费征收水平和征收强度进一步提高,这可能会进一步对企业迁移行为带来影响。设置2003年及以后为时间虚拟变量,与废水和废气污染费率进行交互,回归结果在表6中显示。随着2003年以后环境规制力度的加大,污染费率上升显著提高企业向贫困县迁移的可能性,减少向其他城市或市区的迁移。这可以理解为环境规制加强使得城市之间和市区之间环境规制强度趋于一致,而贫困县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会有特殊的政策照顾从而接收污染企业的转移。还发现2003年污染费征收改变后,水污染费上升显著提高企业在县区之间迁移的可能性,而显著减少企业在城市之间和向县和贫困县迁移。随着规制的增强,造成水污染的企业很容易被观测从而被征收费用,所以迁移不会减少费用,企业迁移动力下降。在县区之间迁移而不刻意迁往县或贫困县表明企业在寻找一种平衡,以降低污染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