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环境规制与企业迁移:贫困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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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对现存企业迁移行为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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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控制基本回归中的所有变量。标准差聚类到企业层面。***、**、*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

前面的回归提到,随着环境规制的增强,企业迁往贫困县的可能性上升,那么如果企业已经在贫困县里面,是不是意味着外迁的可能性降低?用企业所处的位置是不是贫困县,设置虚拟变量与环境规制指标交互回归,结果见表8。从结果中可以看到,随着废水污染费征收率的提高,地处贫困县的企业在城市之间迁移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在县区之间的迁移没有显著变化,在县区内部的迁移可能性上升。同时,随着废气污染费率增加,处在贫困县的企业在城市之间、县区之间的迁移可能性没有受到影响,在县区内部的迁移减少。这符合理论预期,企业所处贫困县,由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需要,不会因为环境规制力度增强使企业迁出,但为了减低对当地局部环境污染的影响,企业可能会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消化污染,故水污染规制使企业在县区之间迁移,而废气污染规制对企业迁移是负效应,原因是即使迁移也会有全局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