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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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环境规制、创新开放度与制造企业创新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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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的数值为检验P值

表2报告了政府环境规制、公众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关系的回归结果。M1为基准模型,M2在M1的基础上加入了政府环境规制,M4在M2的基础上加入了公众环境规制,政府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投入影响的回归系数在M2中显示为0.789(p<0.01),在M4中显示为0.783(p<0.01),表明政府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原假设H1a被验证,与Hille、颉茂华以及余伟等的研究结论一致[1,25,30],验证了“波特假说”,严格且适宜的政府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来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以实现政府要求的节能减排目标要求[31]。即当政府环境规制加强,企业会倾向于遵循政府的环境要求,通过创新来缓解污染情况,从而获得政府认可的合法性。同时,政府环境规制加强会导致环境治理与违规成本的加大,这会使企业意识到从源头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从而选择技术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政府环境规制从严所带来的成本增加问题。M3在M1的基础上加入了公众环境规制,公众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投入影响的回归系数在M3中显示为0.118(p>0.1),在M4中显示为0.115(p>0.1),这表明公众环境规制正向影响创新投入,但不显著。这说明公众环境规制不能独自显著促进增加创新投入,原假设H1b被拒绝。这与Swain等学者得出的结论不同[26],这是因为中国企业仍处于环境规制压力持续增加的初级阶段,公众整体环保意识还很淡薄,因而难以转化为有效的公众行为,不能有效督促企业对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更新改造。M5在M4的基础上加入了政府与公众环境规制的交互项,PER在M5中的回归系数为0.228(p<0.05),结合PER在M3与M4中回归系数的不显著,这说明公众的环境规制很难独自影响企业管理者的污染治理决策,只有与政府环境规制产生协同效应才会正向影响企业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同时,交互项GER×PER在M5的回归系数为-0.245(p<0.1),这表明政府与公众的交互效应为反而会抑制企业创新投入的力度,这说明随着政府和公众都要求企业加强环境治理以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会使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环境标准不断提高,强制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投入更多资源进行防治污染和清洁生产,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不得不将产业进行转移,产生一定的“污染避难所”效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