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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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环境规制、创新开放度与制造企业创新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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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的数值为检验P值

表3中M8与M9检验了开放深度对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在M8中,政府环境规制的回归系数为0.764(p<0.05),进一步验证了假设H1a。M9在M8的基础上加入了政府环境规制与开放深度的交互项,OID×GER的回归系数为0.009(p>0.1),表明开放深度对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同时,从图1(b)的调节作用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不管企业开放深度高还是低,开放式创新深度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均为正,但是高开放深度的回归线与低开放深度的回归线的倾斜程度几近相同,表明开放深度对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不够显著,原假设H3a被拒绝。这说明创新开放深度的大小并不会引起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关系的变化。这是因为开放深度更注重的是与个别外部创新主体关系的培养和信任机制的形成,这种方式获取资源的渠道比较单一,而且获取资源的速度不够快,很难及时给企业补充资源来应对政府环境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