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99—2018年期货市场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表2 1999—2018年期货市场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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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行政处罚案例透视:199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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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资料整理。

从处罚结果上看,证监会对挪用客户保证金案件的处罚较重。除适用罚款措施外,在[2008]39号嘉陵期货案、[2009]23号万汇期货案中,监管机构甚至采用了吊销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处罚措施;在[2009]6号齐鲁期货案、[2009]14号三隆期货案、[2009]23号万汇期货案中,监管机构同时对相关个人适用了市场禁入措施。此外,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区分期货公司的国有、非国有属性,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自1999年《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构成犯罪以来,有不少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在嘉陵期货案中,除公司被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外,其主要负责人还被追究刑事责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