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1999—2018年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表4 1999—2018年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我国期货市场行政处罚案例透视:1999—2018》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数据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资料整理。

此外,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上看,在证监会处罚的8起操纵市场案件中,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的仅有[2015]31号姜为案一例。(3)从案件情况来看,一些案件,如[2016]5号陶暘、傅湘南案和[2016]119号刘增铖案的情节已较为严重,似乎已经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4),但从公开渠道却未查询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同时,除了证监会作出处罚的上述案件外,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操纵期货市场刑事案件还包括伊世顿公司操纵股指期货案(5)、王某操纵棉花期货案(1),但从公开渠道未查询到上述案件被证监会处罚的信息。虽然实践中可能由于立案移送程序、证据材料、证明标准、处罚时效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相关案件仅被追究一种类型的责任,但从理论上说,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互相独立的法律责任类型,两者在责任形式、责任内容、追究时效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各自具有独特价值与功能,在一项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时,原则上应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部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式之间存在着折抵关系,但不能“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