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B区人民法院规范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数据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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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与完善策略——以589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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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醉酒驾驶类案件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应对个别法院醉酒驾驶量刑标准偏离正轨的做法进行修正。为探寻此类犯罪量刑标准的应然归位,部分法院出台了较为详细的量刑建议,如A市B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已获得较为广泛的推崇(见表4)。对于上述量刑标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该方案以体内酒精含量作为科处刑罚的主要依凭,彰显社会危险性在刑罚裁量时的重要作用,具有可取之处。但是,对行为人的惩罚应在罪与罚的标度或标准上相当于犯罪的恶或严重性。[17]以体内酒精含量作为基准刑的评判标准,虽然考虑到了醉驾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却罔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序,其合理性令人置疑。其中“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和“不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的界定有失周延。如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以上重伤但承担次要责任、体内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但在偏僻地区驾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等情形都有适用缓刑的可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