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危险驾驶罪、新型网络犯罪历年案件数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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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定量证明标准的优化路径:从印证论到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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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属于传统犯罪,设立后案件数量井喷式增长,立法预期与实际效果基本一致,达到了保障交通安全的立法目的。相反,作为理论上适用范围最广的网络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设立以来案件数量寥寥。1997年刑法设立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年来各类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层出不穷,但由于“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数额标准难以认定,至今仅有几百例案件。同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法条中规定了很难证明的“明知”和“情节严重”等要件,每年有罪判决仅十余件。立法者本着谦抑主义设立罪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全不考虑程序上的证明问题会使法条成为象征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