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行为轨迹编码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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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NVIVO11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逻辑模型的建构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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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轨迹是由作案人按照剧本话术和行骗需要设计的“A诈骗资讯传输线”与受害人将资金实际打入的“B诈骗资金注入点”交互汇聚产生犯罪收益的路线。“A诈骗资讯传输线”是指作案人推送或推广诈骗信息以实施诈骗行为的资讯渠道或载体,它既是作案人对受害人的犯罪沟联方式,也是各据一方、互不相识、分工明确的作案成员之间紧密协助的犯罪平台。依据本研究参考点数统计,目前,诈骗资讯传输最常用的是“A5聊天软件、网络社区、网购平台输出信息”占37.4%,涉案类型为网络交友诱导赌博、投资类诈骗、网络恋爱交友类诈骗,网络诈骗渠道的盛行暴露出国内聊天软件、交友网站存在随时注册、审核不严、未严格执行网络实名制等诸多管理漏洞;而利用手机传播诈骗信息“A1打电话”占21.5%,“A4发短信”占8%,涉案类型为冒充军警购物诈骗、冒充熟人(老板)诈骗、网络刷单类诈骗,虽然随着即时通讯手段的演变,近年来电话诈骗在案件类型中由最初的70%下降到30%逐渐被网络诈骗取代,但相对于微信、Q诈等互联网诈骗,运用电话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对诈骗信息做撒网式的普遍推广,对于特定类型案件仍有广泛适用空间;最新的、呈上升趋势的诈骗资讯传输方式是结合电话、短信和网络诈骗手段的“A3多种手段结合使用”,占比高达20.9%。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类型是采取多种信息输出手段的台湾系冒充公检法诈骗:一线“话务人员”由机器人拨打智能语音电话,二线“话务人员”使用网络电话通话并通过改号软件实现来电任意显示,三线“话务人员”使用手机诱骗受害人,三线之后采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持续与受害人通联“洗脑”,为骗取信任另以“A9制作诈骗专用炒股平台、赌博网站、官方网站或APP”的方式伪造司法机关官方网站链接和通缉令。当前采用简单的电话或短信方式完成整个诈骗流程的电诈案件呈现萎缩,诈骗资讯传输线的演变发展趋势反映出犯罪日益分工细密、团队作案、手法多元的特征。“B诈骗资金注入点”是指受害人因受蒙蔽或诱导向作案人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依据本研究参考点数统计,位居前两位的是以快捷支付方式“B8微信、QQ或支付宝转账、充值、发红包”转账等方式实施诈骗占33.2%,常用支付方式“B5提供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转账占比为19%。采取不同的行骗渠道取决于诈骗剧本指向的犯罪类型、作案人的网络技术支持状况、犯罪流程设定以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精准程度的掌握等个案条件,比如,快捷支付方式实施简便、效率高但前期需要对受害人长时间的情感“经营”、获取受害人信任或只求短、频、快的小额诈骗;常用支付方式则需要作案人额外制作虚假网站、购买网上准金融产品,且受害人本身具备对网络转款二次验证等网上支付常识缺乏的特征,常见于被骗数额巨大的贷款类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