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电信诈骗案件是否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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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依托型电信诈骗犯罪联防共治模式探究——基于某省400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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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协作、共同犯罪是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显著特点。在笔者分析所涉324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电信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率高达61.1%,这远远高于其他财产性犯罪的共同犯罪率(详见表5)。此外,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组织结构比较严密和稳定,甚至出现了产业化和“公司化管理”的特征,即一个团伙由投资人发起,下设分工协作的技术组、通信组、银行组、洗钱组、资料组和后勤组,采用组长负责制,根据业绩分成。[1]除组织中骨干成员之外,一般包含四类人员:一是技术支撑人员,负责通过互联网远程为诈骗团伙安装并维护VOIP电话软件和“透传软件”;二是接线员,在整个犯罪流程中,实施诈骗电话联系,直接与被害人接触;三是取款人,在被害人转账完成后负责去不同地点的ATM机进行拆账取款;四是关联作案人员,一般表现为专门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的“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获得大量银行卡或电话卡、个人信息,通过地下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