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增长主义”与“美丽发展”语境下城市规划政策实践路径对比Tab.1 Comparison on the planning policy path between the contexts of“

《表1“增长主义”与“美丽发展”语境下城市规划政策实践路径对比Tab.1 Comparison on the planning policy path between the contexts of“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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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发展”新语境下城市规划的政策路径转型——基于杭州实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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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发展”语境下的公共政策强调实现“生态文明引领下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与发展和谐统一”的公共目标和整体利益,同时必须兼顾个体基本权益和个体之间的公平。如果确定的公共性目标的实现将以牺牲某些个体利益为代价或产生不公,必然造成政策实施中的障碍与抵触。以城市生态空间保护为例,划定限制建设区域的政策对于城市整体利益而言是没有疑问的,然而规划的实施必将落实到具体的、个体化的空间利益主体上,由此问题就产生了:限制建设区域意味着对其土地发展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对于处于同一环境和区位条件下的产权主体是不公平的。如果缺乏法律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对于涉及生态空间的利益进行调整,仅仅由规划限定空间发展权的政策是不成立也无法实施的。我国众多城市都编制并实施生态空间保护规划,然而即便是通过立法途径赋予生态空间以法律保护地位的深圳,其生态空间的落实亦困难重重。传统城市规划遵循综合理性逻辑和计划与控制式的政策思维,往往忽视多元价值和冲突的存在,简单化“整体利益”导向的规划方案落实于利益关系碎化的空间上就显得实施无力。因而,在复杂的空间利益关系中,实现多元价值的整合是规划转型的一大难点,这既体现在政策目标的共识形成过程,也需要政策方案的支撑体系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