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通行空间规划体系表Tab.1 The general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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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构改革背景下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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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受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影响,空间规划体系纷杂,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欧盟空间规划体系和政策纲要(1997)》基于法律基础、规划范围、规划尺度、权力分配、政府与个人角色、体系完善程度、实施效果等7个方面的因素将欧盟成员国的空间规划体系分为四种类型[8]:以德国、荷兰等为代表的综合型(comprehensive integrated),空间规划内容较为综合,以空间结构为主,空间规划体系成熟,空间规划层级清晰、功能明确;以英国、爱尔兰为代表的土地利用管制型(landuse management),空间规划以地方规划为主,规划内容强调对土地利用的管控,对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关注较少;以法国、匈牙利等为代表的区域经济型(reginal economic planning),空间规划内容综合,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主,兼具空间结构,规划内容主要是在分析国土空间自然条件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战略以及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等进行规划部署;以意大利、希腊等为代表的城市化型(urbanism),空间规划体系具有浓厚的建筑色彩,规划内容主要是促进城镇化,空间管制主要与城市设计和建筑控制相关,空间规划体系不够完善和成熟。各国空间规划体系类型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一般都可分为宏观尺度的政策性/指导性规划(全国及省、州一级),中观尺度的衔接性规划(市县级),微观尺度的实施性规划(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