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两种空间开发权分配模式Tab.2 Two models of rights assignation for spati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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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构改革背景下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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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开发权来源于法律,在宪法中赋予政府空间治理的职能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依靠宪法赋予的权限,各国通过空间规划体系对城市、区域、国家等不同尺度的空间开发活动进行管理,形成由法律手段、管理机构、技术标准等组成的空间规划运行机制[10]。多数情况下,各国发布的建设愿景、空间战略等宏观、中观尺度的战略部署不参与土地利用权和空间开发权的分配,只对政府有约束作用。微观尺度可实施性的“规划”和“许可”借助相关法律进行土地利用权和空间开发权的分配,对具体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行为具有约束作用。对于土地利用权和空间开发权的分配,一般存在两种模式(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