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对比概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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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比较分析及应对挑战的“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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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展开综合对比,并分析其原因。从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演进历程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1)从规制模式来看,欧盟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跨境数据流动,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欧盟形成了保护个人数据的传统,并制定了合乎时势的数据保护法,奠定了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上的基本立场。而美国则不同,凭借其雄厚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优势,抢占全球数据的制高点,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2)从立法基础来看,欧盟历来就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传统,1950年欧洲理事会颁布了著名的《欧洲人权公约》,2004年欧盟将个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文件《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写入宪法[4],标志着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级别大幅提高。欧盟的立法基础就是保障个人基本人权。在欧盟,个人数据被视为隐私权的重要部分,而隐私是一项基本人权,限制跨境数据流动是、保护个人数据是一项能保护人权的重要措施。而美国基于较雄厚的自由市场基础,主张民主、自由,推行西方的价值观和审美体系,其立法基础是保障社会民众自由。在美国,数据自由传输被视为社会公众的一项自由行为,这也是美国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制的核心要义。(3)从价值取向来看,欧盟遵循“个人权利优先”的价值取向,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利为出发点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严格立法限制,规定“个人数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才能传输给欧盟以外的第三方”[27]。欧盟这种规制非常有利于个人权利保护,但数据跨境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阻碍,不利于数字经济效率的提高。而美国则依照“商业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对跨境数据流动采取宽松立法,强调行业自律。这是因为:美国是互联网经济、大数据技术的强国,宽松的法律规定更符合其全球互联网企业利益,有益于数字经济的发展[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