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的被接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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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否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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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大型经济体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出现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因为相对而言,有些经济体在数字服务提供上处于产业劣势,实施“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较少,甚至对经济体的产业造成负面冲击。如欧盟本身缺乏非常强大的互联网企业,如果完全实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美国可向欧盟大规模输出数据服务扩大出口,冲击欧盟本土中包括文化视听部门在内的服务业。二是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矿产”,是支持新兴技术发展的重要资源。如人工智能(AI)、云计算都需要数据的支撑,大数据也为经济行为的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因此各经济体需要对数据附带的利益分配进行慎重考虑,限制其流动是重要手段之一。三是经济体出于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的考虑难以完全放开“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一旦流通到海外将降低数据的可控性并因此给经济体带来不少压力,如海外的法制和国内法律的冲突所造成的监管压力、对数据的掌控权的变更和对个人、国家权益的损害。这些都是各大经济体制定“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时慎重考虑的问题。如日本虽然在制定“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时深受美国影响,意识到数据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强调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提出“基于信任的数字流动”。欧盟诸国则会考虑隐私的情况,如在倡导跨境数据合作的同时推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要求就隐私问题构建安全的保护措施。中国也注重从安全的角度来考虑规则制定的方向。中国坚定地认为需要对数据进行监管,以避免数据篡改和劫持,防止他国利用数据来监控和攻击;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能实现数据流动。跨境数据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资源,同时也需要合理的法制来规范它的安全性。中国认识到数据需要一个合理的规则框架来规范,保证数据安全是比追求产业利益更为重要的诉求。这一立场在2019年的G20峰会上得到广泛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