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基准回归一: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否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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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否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的实证研究》
注:括号中为t统计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回归标准误在进出口经济体间聚类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如第四部分所述,不少大型数字经济体都重视数据的流通和获取,在RTAs框架下具有就“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进行磋商的意向,但就此规则所愿意承诺的水平是存在差异的。即便是同一个经济体,出于对外贸易中的政治经济考量,在不同的RTAs中就同一规则的承诺水平也是存在区别的。因此,有必要考察这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的承诺水平差异化给数字贸易带来的影响,以把握“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深度的提升所带来的贸易效应。本文基于模型(2)进行了回归,结果见表6。结果显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承诺深度)”对数字贸易的促进作用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虚拟变量)”是一致的,表明随着“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承诺水平的提高,该规则的正向数字贸易效应也得以强化。
图表编号 | XD00220810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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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5 |
作者 | 陈寰琦 |
绘制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