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基准回归一: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否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的实证研究》

《表5:基准回归一: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否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的实证研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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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否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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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为t统计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回归标准误在进出口经济体间聚类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如第四部分所述,不少大型数字经济体都重视数据的流通和获取,在RTAs框架下具有就“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进行磋商的意向,但就此规则所愿意承诺的水平是存在差异的。即便是同一个经济体,出于对外贸易中的政治经济考量,在不同的RTAs中就同一规则的承诺水平也是存在区别的。因此,有必要考察这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的承诺水平差异化给数字贸易带来的影响,以把握“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深度的提升所带来的贸易效应。本文基于模型(2)进行了回归,结果见表6。结果显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承诺深度)”对数字贸易的促进作用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虚拟变量)”是一致的,表明随着“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承诺水平的提高,该规则的正向数字贸易效应也得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