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口径的工资总额》

《表2 不同口径的工资总额》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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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费基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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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员工的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有三种不同核算口径。第一种是从企业会计核算的视角,将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的成本费用认定为工资总额;第二种是从个人所得税视角,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收入认定为工资所得;第三种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及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将凡是工资性质的收入均作为工资总额。理论上,应根据统计局的工资性质收入口径计算缴费基数,但实务中,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存在社会保险费基数选择不规范的现象,导致监管成本与征管难度加大。不同口径的工资总额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