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两级法院的法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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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地区法庭庭审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现状与对策——以延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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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的数据来源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

从表4的统计数据来看,延边地区各法院的法官中胜任朝鲜语的法官分布极为不均衡。有些法院胜任朝鲜语的法官数量达到总法官数的85%以上(和龙市法院),但有些法院相应法官的数量则达不到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敦化法院)。这种分布的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地区朝鲜族人口数量情况和受理的案件中涉及朝鲜族当事人案件所占的比重情况。但从总体数据来看,胜任朝鲜语的法官(基本上等同于朝鲜族法官)只占法官总数的约47%,而且从近三年的数据对比来看,除了州中级法院、延吉市法院、安图县法院、敦化市法院的朝鲜族法官数量保持增加或不变之外,其他法院的朝鲜族法官数量均出现了减少的情况。但从2017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州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3045件,其中涉及朝鲜族当事人的案件数为21 370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64.6%。[17]这就意味着涉及朝鲜族当事人的案件不可能全部由胜任朝鲜语的法官审理,其中的一些案件只能由不具备朝鲜语能力的法官审理。也就是说,这些案件的庭审语言很难选择朝鲜语。从龙井市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约4成是涉及朝鲜族当事人的案件,但该法院民事法庭法官中的朝鲜族法官只占一半,而且呈下降趋势,到2018年其比例只有36%。这就意味着很难由朝鲜族法官审理所有涉及朝鲜族当事人的案件。总之,在法庭审理中使用朝鲜语的一个重要的保障要素是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胜任朝鲜语的法官队伍,但目前延边地区法院的朝鲜族法官数量并不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