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我国建筑遗产资源收储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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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建筑遗产认养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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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黄山区文物资源收储管理办法》修改而成。

与意大利对建筑遗产实施中央垂直管理不同,我国对建筑遗产实行分级属地管理,我们不能简单复制意大利设立文物宪兵的做法,但可以借鉴其建立专业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队伍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建筑遗产管理条块分割的实际情况,建立与这种体制相契合的建筑遗产警察队伍。在国家层面,可以考虑在公安部内设“建筑遗产警察司”,由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和住建部共管。在省级层面,相应成立各省(直辖市)公安、文物、住建三部门共管的“建筑遗产警察局”。在市县级层面,可以考虑在建筑遗产密集之地成立“建筑遗产派出所”,专司打击破坏建筑遗产的犯罪活动。目前,我国文物建筑督察工作由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设立的文物督察司领导,各省(直辖市)文物局也成立了对应的文物督察机构。这种与我国文物分级属地管理体制相配套的督察体制在我国文物建筑行政执法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此种体制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建筑遗产中的文物建筑,而建筑遗产中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则由住建部门督察管理。这种条块分割式的督察体制非常不利于建筑遗产的整体保护。我们可以借鉴意大利设立文物监督人的经验,在全国遴选考古、历史、建筑等学科背景的专家学者作为我国建筑遗产监督人,由国家文物局、住建部、公安等部委组建的“全国建筑遗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赋予一定的行政督察权力,监督全国各地建筑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对建筑遗产认养人不当的“保护性破坏”和“建设性破坏”行为直接制止,并有权直接反映到“全国建筑遗产管理委员会”。建筑遗产违法行为发生后,建筑遗产监督人要依法坚决惩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不仅把破坏文物的罚款金额从50万增加到100万,而且还出台了诸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分等多种处罚措施。执法人员要熟练运用《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各地法规,加强建筑遗产执法巡查,健全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机制,约谈违法案件发生地主要党政领导,把约谈情况及时向媒体曝光。要加强文物、公安、海关、住建等多部门联合执法,通过“全国建筑遗产管理委员会”加强各部门协调,严厉打击建筑遗产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