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G-SIBs额外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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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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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B、C、D指分组的分值上下限。2.2022年1月1日,附加杠杆率应与附加资产同步实行,即附加资本(CET1/RWA)的一半。数据来源:根据BCBS《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要求》(201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修订评估方法和更高损失吸收要求》(2018)整

第五,加强监管合作。鉴于G-SIBs通常具有较大规模的跨境业务,为避免监管协作不畅导致的系统性风险,FSB和BCBS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加强监管合作,实现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2014年6月BCBS发布的《有效联合监管机制原则》特别鼓励监管当局在可行的范围内进行更多的联合监管和跨境合作。2015年11月FSB发布的《处置行动跨境有效性的指导原则》和《跨境银行处置工作组最终报告及建议》进一步强化了跨境银行的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