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 G-SIBs面临的TLAC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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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演变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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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作者整理。

2015年11月,FSB通过了《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称TLAC)原则及条款》(FSB,2015),TLAC要求只针对G-SIBs名单上的银行,所有G-SIBs无论系统重要性高低,均面临一致的TLAC要求。TLAC要求包括(见表11):G-SIBs持有的TLAC资本(1)在2019年1月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16%,2022年1月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18%。考虑到中资银行的特殊性,巴塞尔委员会给予中资G-SIBs 6年宽限期,分别于2025年1月和2028年1月达到相关要求;TLAC资本中债务资本规模不得少于TLAC总资本规模的33%;TLAC资本与巴塞尔Ⅲ杠杆率分母———银行表内外风险暴露比率在2019年不得低于6%,2022年不得低于6.75%,中资G-SIBs同样拥有6年宽限期;对集团内部重要实体(2)的TLAC资本数量做出规定,如果重要实体不能满足该规定,其必须通过向母行定向发债补充TLAC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