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调查问卷中关于地块来源及产权性质类型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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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对农户秸秆还田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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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究不同产权性质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本调查在问卷中根据地块来源方式的不同共设置了7类地块产权性质(表2)。其中,前4类地块的农户拥有承包权,后3类地块则无承包权。Ⅰ类地块是指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且未经过任何土地调整的地块,该地块的农户独自享有承包权,其产权稳定性也最高,多数地块属于此类性质。Ⅱ类地块则指农户经土地调整得到的分地。土地调整是指为适应各农户劳动力数量变化,以平均主义为目的,由村集体强制性地在村内实施的土地再分配和调整。已有文献显示,经调整得到的分地往往质量较差,且得到调整地的农户对其进行土地投资的意愿也低于未调整地[2]。Ⅲ类和Ⅳ类地块均为经过流转而承包权归属于现农户的地块。与Ⅰ类地块相比,Ⅱ、Ⅲ、Ⅳ类地块的农户虽都具有承包权,但因经历调整或流转,其地权稳定性弱于Ⅰ类地。经过农村土地市场流转得到的租赁地块为第Ⅴ类地块,该地块的农户仅享有经营权而无承包权。Ⅵ类地块为被托管地。所谓土地托管是指不涉及承包权和经营权变动的外包经营行为,农户在被托管地上只出劳力,其农业耕作的成本及收益仍由地块承包者承担。Ⅶ类地块为开荒地,与Ⅵ类地一样,耕作农户既无承包权亦无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