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修订前后振动和室内二次结构噪声评价范围》
截至目前,绝大部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评依据2008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12](以下简称“老导则”),竣工环保验收则依据2007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13](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提出的验收范围一般与老导则的评价范围相同。随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老导则的一些要求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2018年,老导则重新修订发布[14],并于2019年3月1日实施。新导则调整了噪声、振动及二次结构噪声评价范围,与老导则对比,新导则的噪声评价范围减小,振动及二次结构噪声评价范围扩大(地下线振动除外),具体见表1。考虑到实践中有许多环保投诉人群已超过老导则规定的振动和二次结构噪声评价范围,建议依据老导则进行评价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验收时参照新导则规定调查振动和二次结构噪声影响。
图表编号 | XD00116345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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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18 |
作者 | 周鹏、宋鹭、刘磊、袁彦婷 |
绘制单位 |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