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导则修订前后的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对比》
注: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和环境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缩小或扩大。
调整声环境评价范围。本次修订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形式、制式的噪声影响特点,进一步细化了声环境评价范围。地铁、轻轨、试车线、出入段(库)线声环境评价范围为距线路中心线150 m,跨座式单轨交通、现代有轨电车交通以及中低速磁浮交通声环境评价范围为距线路中心线50 m,车辆段、停车场、车辆基地评价范围一般为厂界外50 m,冷却塔评价范围为冷却塔声源周围50 m,风亭评价范围为风亭声源周围30 m。具体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41724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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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01 |
作者 | 卢力、辜小安、杨宜谦、董志勇 |
绘制单位 |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