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调整后的膳食平衡指数取值》
注:C1:谷类,包括米、麦、粗粮、薯类豆类(除了大豆);C2:蔬菜(2.1)和水果(2.2);C3:奶类(3.1)和豆类(3.2);C4:动物性食物,包括畜禽类(4.1)、鱼虾类(4.2)、蛋类(4.3);C5:调料和酒精,包括食用油(5.1)、食盐(5.2)、酒类(5.3);C6:食物种类;C7:饮用水;(1)摄入每增加(减少)50 g分值增
参照DBI-07[3]中的各食物亚组分值范围和取值方法,对其中蔬菜、水果、豆类、食盐、饮用水等5项的评分取值进行调整。其他指标的取值同DBI-07[3]。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12490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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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30 |
作者 | 杜葳、郑翔、陈旭、李云、唐咏梅 |
绘制单位 | 华北理工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北理工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北理工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北理工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北理工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