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甲醛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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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701—2015中受限化学物质的危害及各国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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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无积累作用,但含量超过一定浓度,甲醛仍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皮肤接触及眼部接触等途径,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7]。甲醛具有刺激性,可引起眼红、眼睛痒痛、流泪等症状;甲醛溶液滴入眼睛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永久损伤,甚至引发失明[8]。甲醛对呼吸系统的刺激会引起鼻敏感、咳嗽、打喷嚏,引发呼吸道炎症及肺功能损害等。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将甲醛确定为一类致癌物质。表2总结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甲醛的法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