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人民调解服务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的二、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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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评估人民调解绩效的发生机理与政策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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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府评估人民调解绩效制度是保障整个评估活动有效开展的基础,对于政府评估人民调解绩效制度的设计有两种思路,一是政府亲自对人民调解绩效展开评估,二是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人民调解绩效展开评估,我们分别将之命名为政府评估模式与第三方评估模式,两种不同思路所建构出的政府评估人民调解绩效制度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第三方评估模式相较于政府评估模式需要政府额外支付评估费用,但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人民调解绩效评估上可能更加专业、客观。政府评估模式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绩效评估工作,由司法局派出机构负责评估所辖区域内人民调解绩效,将评估结果最终汇总到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对人民调解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可以与法院协作共同完成,因为对人民调解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在专业性上要求较高,司法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未必都积累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而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有效地弥补此缺陷,产生“1+1〉2”的协同效应;第三方评估模式的组织者依然是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但具体执行过程则通过竞标方式委托给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仅需要与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合约开展人民调解绩效评估工作。但要保证政府评估人民调解绩效不流于形式,无论是政府亲自对人民调解绩效展开评估,还是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人民调解绩效展开评估,均须厘清责任主体与追责规则,对整个评估工作形成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