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诉讼机制与纠纷类型的匹配及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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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社会的纠纷类型化及其诉讼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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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看,两类诉讼机制与两类矛盾纠纷类型之间可能形成的匹配方案主要有四种(即下表3中所示的“匹配方案Ⅰ”“匹配方案Ⅱ”“匹配方案Ⅲ”以及“匹配方案Ⅳ”)。四种匹配方案可能产生的司法效果主要有积极(“匹配方案Ⅰ”与“匹配方案Ⅳ”)与消极(“匹配方案Ⅱ”与“匹配方案Ⅲ”)两大类。其中,较佳的匹配方案可能产生的积极效果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司法充分发挥了有效维护合理的现存社会基础的功能(“匹配方案Ⅰ”),二是司法发挥了有效推动欠合理的现存社会基础获得改善的预期功能(“匹配方案Ⅳ”)。较差的匹配方案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司法扮演了破坏合理的现存社会基础的角色(“匹配方案Ⅱ”),一是司法扮演了阻滞欠合理的现存社会基础获得改善的角色(“匹配方案Ⅲ”)。无疑,“匹配方案Ⅱ”下司法瓦解社会基础、人为制造社会动荡的效应,以及“匹配方案Ⅲ”下司法无视社会失衡、维持失衡社会的效应,都是值得高度警惕的。